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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台华侨华人子女在莞就读实施办法

时间:2008-05-06 10:14:02   来源: 广东侨网

  广东侨网讯 今年4月,东莞市市教育局与市外事局联合发文,就华侨华人子女申请在莞就读中小学校作出规定。日前,市教育局与市外事局就华侨华人子女在莞申请就读的相关证明办理制定了实施办法(试行)。

  办证地点: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6楼市外事局侨务科。咨询电话:22830623,22830626

  温馨提示:

  申请办理时间:每年4月25日至5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申请程序

  1、市外事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出具《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证明》。

  2、申请人凭市外事局出具《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证明》,并带齐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入学手续,同时填写《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申请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安排申请人到所属的镇(街)或市属学校就读。各镇(街)宣传教育办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办理证明时须提供的资料包括:1、法定监护人的申请书;2、法定监护人与申请学生的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3、续学学生须提供原有学历证明;4、外国人就业证、国内房产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除提交以上材料外

  1、属华人身份的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护照;

  2、属华侨身份的还须提供我国驻在华侨住在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认证文书的,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且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如华侨住在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需由同我国和华侨住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对于部分领馆无法出具证明,按具体情况作特殊处理);

  3、属莞籍华侨华人子女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提供祖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确认其原籍的证明,经镇(街)社会事务办审核后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4、属在莞投资华侨华人子女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5、属在莞就业华侨华人子女须提供(1)由聘用单位(公司)出具任职证明及劳动合同书;(2)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

  6、法定监护人如没有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顾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它监护人(下称委托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顾,并提供(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2)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外国人就业证、国内房产证。

  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时,需出示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各级侨务部门要协同教育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发现违反规定出具证明和伪造证明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取消申请学生就读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东莞乡情侨刊社  漆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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