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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2-11 15:40:01  

 粤侨办[2004] 6号


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保护实施办法》,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文教发[1999]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报考各类学校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简称“三侨生”。下同)身份审核工作,省、市侨务部门会同招生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出具“三侨生”身份证明的准确性。2003年,省招生委员会在对“三侨生”身份审核工作中增加了 “公示”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三侨生”身份审核工作,现将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即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二、“三侨生”证明书由市(地级以上。下同)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所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

  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委托县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但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应对县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所发出的身份证明负责。

  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工作。证明书上必须盖有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的公章,还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盖章),否则,该证明无效。

  “三侨生”证明书由省侨办统一印制、编号。非省侨办统一印制、编号的“三侨生”证明书或复印件一律无效。

  三、办证时间(指普通高考):从二月份起至5月15日止。愈期不再办理。

  四、“公示”时间及范围:

  “三侨生”名单由省招生办公室通报各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公示。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中学公示,往届生“三侨生”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公示。公示时间6月份,公示期7天。

  五、办理“三侨生”证明书须提交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或本人是归侨青年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2、在“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下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⑴、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⑵、 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⑶、 回国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⑷、侨情普查材料。

  3、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

   ⑵、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4、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上述2或3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六、注意事项:

  1、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2、证明书必须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市及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跨市、县办理的证明无效;

  3、凡持探亲护照、外派人员或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出国人员均不属华侨;

  4、已故的归侨(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七、请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于5月底前将当年核发的“三侨生”名单、证明书存根,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含原件及原始材料),以及办证小结寄省侨办侨政处复核。

  八、报考成人高校、中小学须出具“三侨生”证明的,办证时间由各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侨办备案。办证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须将当年核发的“三侨生”名单、证明书存根及未用完的空白证明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办证小结寄省侨办侨政处。

  九、出具“三侨生”证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省侨办对各市出具的“三侨生”证明书进行管理、监督及审核。如发现违反规定核发的证明书,除取消该“三侨生”资格外,还将通报全省,对问题严重的,须追查核发证明书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该发证单位的发证资格。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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