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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下载:华文幼师培训班招生章程
为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加深相互了解,进一步推动海外华文教育的发展,弘扬中华文化,国务院侨办、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和广东省侨办拟于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在广东联合举办第五期华文幼师培训班,学习时间一年。
报名条件:
1. 有一定中文基础且有志于从事华文教育事业;参加培训的学员需与派出机构或资助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承诺毕业后回居住国至少从事5年的华文教育工作;
2. 年龄18-30周岁,性别不限;
3. 身体健康:需提供当地医院体检证明;来粤后复检不合格即退回,所造成的费用自行负责;
4. 服从分班安排:本期学员将根据汉语测试水平分班,分往广州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幼儿师范学校、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就读。
报名方式及开学:
1. 由广东省侨办统一分配名额到驻各国使领馆,使领馆根据名额接受报名和审核;广东省侨办根据使领馆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发录取通知书。
2. 报名需提供材料: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明、体验证明、服务协议公证书;
3. 报名截止时间7月10日,逾期不候。
4. 2008年10月8报到;10月9日上午中文测试;10月10日开学典礼;10月13日正式上课。
费 用: 学员在广东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学费由国务院侨办和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承担,国际旅费、伙食费和保险费等费用自理。
联系方式:
谌水生 0086-20-87353421 传 真:0086-20-87352537 E-mail:gdqbw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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