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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十五”期间归难侨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侨办[2001]35号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十五”期间继续做好归难侨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十五”期间(二00一年至二00五年),继续调整安置2500名归难侨到城镇入户,每年调整安置(含招工、调动,下同)500人。安置任务分配(五年总数):广州地区650人(其中省属单位450人,市属单位200人);深圳市640人;珠海、江门市各150人;佛山、中山、东莞、湛江、清远市各100人;汕头、揭阳、肇庆、惠州、阳江、汕尾和顺德市各50人;梅州、韶关市各30人。对安置所需的劳动工资和“农转非”指标纳入国家下达广东省的计划指标内安排,其中“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专项解决。
二、调整安置的对象是回国后直接安置到华侨(农垦)农场的归侨难侨(含配偶及子女)。在调整安置时,应优先照顾在农场中经济比较困难或成员中从未有人调整安置到城镇就业的家庭。
三、经批准调整安置到城镇(含经济特区)的归侨难侨的迁移手续,按原省华侨农场管理局等七个单位的粤侨农劳[1987]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农转非”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接收安置地区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
四、三资、民营、私营等非国有企业愿意接收安置的归侨难侨(含子女)合同制职工,可纳入调整安置指标内,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省属单位报省)的劳动部门审批。经批准调整安置的户口迁移手续,参照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五、调整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很大的工作,有关市、县政府要予以重视。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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