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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1998]12号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华侨农场在管理体制、历史沿革、地理分布、土地利用现状、机构设置等特点,为切实加强广东省华侨农场的土地管理,确保其土地资源和资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土部门要高度重视华侨农场的土地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是广东省土地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华侨农场的士地管理工作。设立乡镇或管理区的华侨农场,可因地制宜,设立国土所、国士办等土地管理机构,按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广东省乡镇国土管理所机构编制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机编[1997]210号)精神,将其作为市、县国土局的派出机构。
二、华侨农场的一切土地(也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等)除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取得规定的使用权。各级国土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华侨农场土地。凡历史上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主管部门批准建场规划和用地的、进行土地调整已签订协议的、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士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千规定》的,均应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抢)占华侨农场土地。
三、加快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各华侨农场妥组织专门人员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材料,主动向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华侨农场土地凡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市县国土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为加快华侨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部门可集中一段时期及人力重点办理华侨农场土地的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1999年底前完成华侨农场土地权属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各华侨农场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国土部门开展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各华侨农场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编制与农场的士地利用规划,该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六、农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在未列入省土地利用计划前,各地国士部门要按照省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以满足华侨农场的用地需求,促进农场的开放搞活。农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要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闲置地,或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七、华侨农场的农用土地承包、转包或与外商合作开发等的审批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八、各地要积极鼓励和组织华侨农场开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特别是耕地的开垦和整理,在立项、经费投放等方面应与市、县的垦复项目一视同仁,资源务件较好的应给予优惠、倾斜。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
(编辑:何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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