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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 1989]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捐赠进口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86]90号)、《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捐赠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粤侨办字[1987]第095号)文件精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批的程序如下:
一、审批内容
(一)物资(含一般物品、机电产品、钢材、木材、化肥、农药等)
(二)款项
二、捐赠人及受赠单位的范围
捐赠人是指捐赠物资或款项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以及其有关机构、公司等,受赠单位是指接受捐赠单位,范围是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福利以及工农业生产等机构。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捐赠人的捐赠信
由捐赠人提供捐赠信正本(捐赠信写明捐赠事由;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的意向;捐赠物、款的数量、规格、价值、用途;捐赠人的亲笔签名、日期等)
(二)申报表
1、填写统一规定的捐赠报批表一式八份【表中接受赠送单位一栏和县、市侨务部门(或省直机关)意见一栏均应加盖公章】
2、捐赠物资清单(如捐赠物资品种较多,规格不一,则必须随附详细清单)
(三)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的报告
接受捐赠报告由受赠单位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包括受赠事由;捐赠人确属自愿无偿捐赠;捐赠款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用途。报告上应具有本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签署日期及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侨办审核,由侨办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再呈报所在地政府领导审核签名、加盖政府公章后送省侨办办理。
四、办理捐赠审批程序
(一)价值在人民币100万以下的申报单位自用的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机械设备,如科研、教学、卫生、文体单位使用的仪器、器械等,由省政府授权省侨办以省政府名义审批。
(二)捐赠物资价值超过100万及捐赠汽车事项由省侨办转报省政府审批。
(三)捐赠物资属于国家控制配额、指标,须领取许可证方可进口的物资,由省侨办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给予配额、指标后再办理审批。
五、职能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地址:广州市二沙岛海山街8号
联系电话:(020)87353471,(020)8735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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