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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华侨房屋确认的办理程序

时间:2006-08-14 16:52:30   来源: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征用拆迁的华侨房屋依法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以供办理有关签定协议、补偿安置及换汇手续时使用。

  1、华侨房屋确认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办理确认的书面申请;

  (2)房屋契证;

  (3)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

  (4)经我使馆认证的委托书;

  (5)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6)继承公证书;

  (7)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归侨侨眷证明;

  (8)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我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9)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身份证。

  2、华侨房屋确认的办理程序凡我省内城镇华侨私有房屋因继承、租赁、拆迁等原因,业主或代理人需携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3、确认华侨房屋的界定范围

  (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的私有房屋需办理确认证明的,适用本范围。

  4、职能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联系电话:(020)87353828转,(020)87352072

  地址:广州市海山街8号

  5、相关法律条文:《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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