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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姐来信:1990年,在广东D县乡下生活的父亲经当时生产队、管理区同意,国土所批准,在原房屋基础上使用了生产队约20平方米土地进行了扩建。最近,原省直单位担任领导工作的同村人多次胁迫在广州工作的哥哥自行拆除房屋,否则他动手拆除,理由是违反了1998年初制定的“乡规民约”,乡规民约的效力超过法律吗?请省侨办给予帮助。
答复:1、我们认为,乡规民约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利益及村民行为等的规范,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其有效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合法,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明确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扩建的房屋应是您家的合法财产,合法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侵犯。
3、即使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拆迁人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合理的补偿。
4、来信中述及您哥因此受到恐吓,可报警求助。
5、可向实施恐吓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6、来信已转县外事侨务局核查、协调处理。您可直接与他们联系。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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