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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赵先生离职费、经济补偿金问题
2003-06-23 16:12:59 

  赵先生的来信:

  我有下列问题需要向你们反映并请教你们:

  劳办发[1997]42号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该文件中的第一条是不平等的条款,无法律依据,与贵网页上的政策法规矛盾,并损害了广大新移民的利益。

  能否通过正常渠道请求有关部门废除“劳办发[1997]42号文件”?

  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回复,谢谢!

  我们的答复如下:

  您好!关于您向我们反映劳办发[1997]42号文中第一款有不合理的地方,我们认为该条款与已有的有关保护出境定居人员权益的规定并没有矛盾。可能您对“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有误解所至吧?

  该条款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不属《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获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情于理,既然由于职工获准出境定居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是由于用人单位造成的原因(参看粤府[1995]22号),用人单位没理由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职工也不用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可以获得离职费。怎能说该条款损害了广大新移民的利益呢?我们确实不清楚您具体所指不合理在何处,欢迎您再来信讨论。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赵先生续信:

  很高兴收到你的回复,谢谢!

  我原在一家国企工作十多年,一年多前离职出国定居。听说离职后有一笔离职费,也有些人说是退职金,各种说法都有,我以为都应该属于经济补偿金的范畴。当我向原单位提出此事时,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说:“根据劳办发[1997]42号文件,单位不支付任何钱”。所以我至今未得到一分钱。

  根据你的回复信内容,离职费不属于经济补偿金的范畴,对吗?如果是的话,如何领取离职费?有关离职费的政策法规文件是什么?

  希望能得到你的指点。

  祝好!

  我们再予答复:

  赵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本中心的信任。

  关于您询问出国定居离职费事,我们在上一封回复中已明确:离职费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及劳办发[1997]42号文中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获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不属《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要您是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则你单位的做法是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

  我们建议您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及请单位所在地侨办协调解决或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编辑:李美仪)


作者: 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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